答:在本案中有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如何合理認定“上下班途中”這一法規規定的含義。認定職工工傷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內。本案中的劉某,盡管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但其活動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因此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另外,由于劉某加班至晚上9點左右,在公司未提供就餐情況下,他與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就餐性質不同于私人之間的娛樂性就餐,而是因工作加班而耽誤其正常就餐而就餐。因此,劉某就餐回家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劉某的死亡就應認定為工傷。
問:李律師,我的遠房親戚廖某系某建筑公司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在社保部門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10年4月20日,胡某在工地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公司為其派往兩名護理人員,并先期墊付了全部住院費用。2010年5月10日,廖某被認定為工傷。今年2月,廖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傷好后,廖某繼續在公司工作。今年4月,廖某因偷盜公司建材,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請問,廖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答:職工享受工傷待遇與職工違紀解除勞動關系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就應當享受工傷待遇!豆kU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在今后就業時因傷殘造成就業限制的一種補貼;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對職工的殘疾在今后需醫療方面的補助,這兩項權利是工傷職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就已確立,不以其他條件為限制。所以,廖某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至于經濟補償金問題,因廖某在工作中偷盜公司建材被解除勞動關系,屬于有過錯解除,所以不能享受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